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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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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美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7年5月20日 生效日期1987年5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文化合作的愿望,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和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协定,就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期间两国文化交流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一)在本执行计划年限内,双方将鼓励互派高水平的、具有明显民族特色的表演艺术团到对方国家进行访问演出。双方同意,具体项目由双方各自指定的有关机构签订具体协议予以规定。
  (二)在本执行计划年限内,双方鼓励在对方国家互办高水平的艺术展览。有关互办艺术展览的具体事宜,由双方各自指定的有关机构签订具体协议予以规定。
  (三)双方鼓励互派音乐、舞蹈、戏剧、绘画、雕塑、工艺美术和摄影等方面的艺术家和专家到对方国家进行访问、短期讲学和业务交流,也可进行表演或举办展览。

 二、新闻、广播、电影、电视
  (一)双方继续促进“北京电台”和“美国之音”之间的人员往来和业务交流,并为其交换稿件和资料提供便利。
  (二)双方鼓励并促进出版新闻、电视和广播领域的人员往来和资料交换。双方同意,这些领域的交流项目由两国的相应机构另行商定。
  (三)双方鼓励电影交换,鼓励电影专业人员进行深入交流、举办电影专题讨论会和学术讨论会。双方同意,此类交流项目,由双方各自指定的有关机构签订具体协议予以规定。

 三、文学、翻译、出版
  双方鼓励各自的作家、翻译家、出版工作者和印刷技术人员相互交流,以利于进一步相互了解对方国家的文化、历史和社会。

 四、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
  (一)在本执行计划年限内,双方将为博物馆人员到对方国家进行深入的业务交流提供便利。
  (二)双方继续为中国国家图书馆和美国国会图书馆,以及两国其他图书馆之间的人员交流、出版物和图书资料的交换提供便利。在本执行计划年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代表团五人将赴美国进行为期三周的访问。在本执行计划年限内,美国院校图书馆代表团五人将赴中国进行为期三周的访问。
  (三)双方继续为中国国家档案局和美国档案文件局以及美国其他档案机构之间的人员交流和档案资料交换提供便利。

 五、教育、社会科学、体育
  双方鼓励和促进教育、社会科学和体育方面的交流。具体项目由两国的相应机构另行商定。教育方面的交流在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教育交流合作议定书》中有较全面的规定。

 六、园林、历史古迹保护及有关事项
  双方鼓励中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园林局和美国内政部国家公园管理局在自然和文化资源保护方面进行合作。双方同意,有关具体交流项目,由上述两个机构另行商定。

 七、民间交往
  双方鼓励和促进各自的非政府机构,包括友好省州、友好城市之间的民间赞助的文化艺术交流,以利于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八、财务规定
  (一)双方同意,根据本计划派出的官方项目代表团或人员互访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派遣国负担代表团或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国负担代表团或人员在该国访问期间的食宿、交通和保证访问进行的所必需的医疗费用或医疗保险费用。
  (二)双方同意,本计划中有关展览的项目,如美术作品、手工艺品、历史或考古文物、空间物体和其他有特殊价值或艺术性的展览和随展人员的费用的支付,将根据双方各自国家的不同情况,另行签订具体协议予以规定。
  (三)双方同意,根据本计划派出的官方项目表演艺术团包括随团工作人员的互访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派遣国负担艺术团成员往返或从接待国到第三国的国际旅费,以及该团的道具、演出服装、乐器等项的国际运输费用。
  2.接待国指定的接待机构负担艺术团成员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保证演出所必需的医疗费用或医疗保险费用,以及该团的道具、演出服装、乐器等项的运输费用,并提供必要的翻译人员。
  3.其他财务事项将另行协商解决。
  (四)如一方在执行某一项目中遇有经济困难,双方将通过协商对该项目作适当调整或推迟。

 九、生效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日在华盛顿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韩 叙            查尔斯·威克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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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使用、数据处理、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铁道部


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使用、数据处理、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1995年1月12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以下简称监控装置)是机车设备的组成部分,是机车自动停车装置的替代设备,是保障列车运行安全和改善机车乘务作业管理的重要设备。
第二条 由监控装置所产生的运行参数记录是行车分析的重要依据。其数据任何人不得更改。
第三条 为保证设备准确、稳定、可靠地工作,应选用经部批准的监控装置型号。监控装置的主要生产图纸和技术文件应经部审批后方可作为生产依据。新造或经落车维修的监控装置须经部指定的质量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装车使用。
第四条 推广使用监控装置是一项保障行车安全的重要工作,各级领导应充分重视,各个行车业务部门必须紧密配合,通过精心维护、正确使用和严格管理,使运用设备全面达到部颁《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 用于担当各线客货牵引任务的装有机车信号设备的内燃、电务机车均应装用监控装置。用于调车和小运转的由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根据作业情况决定是否安装。
第六条 对于新安装开通的区段或监控装置虽已正常使用,但控制模式有关参数进行了调整的,允许投入使用后进行一段时间的试验运行。在试验运行期间可不接通机车制动控制设备,由铁路局制订特殊保证安全行车办法加强管理。试验运行期不超过1个月。
第七条 凡已投入运用的监控装置未经铁路局主管业务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停用。
第八条 应随时保证机车上监控装置的状态良好。在库内发现监控装置状态不良的,不准机车出库牵引列车。
第九条 监控装置在各运行区段的监控模式参数须由铁路局主管业务部门组织研究确定并批准执行。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监控模式参数。
第十条 机车入厂大修时,车上安装监控装置的有关基础设施原则上随车一起维修,保持出厂完好。具体维修内容与方法由机车大修的委承双方商定。
第十一条 从事监控装置工作(包括数据处理、维修和管理)的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任职前应经过必要的转岗位培训。机车乘务员使用监控装置前也应进行工作原理和操纵方法培训。铁路局应制订计划,定期对有关人员安排培训和岗位技能考核。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
第十二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应有一名领导主管管内监控装置工作,随时处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含广铁(集团)各总公司,下同]要组成由机务、电务、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参加的监控装置协调组,随时研究、协调管内监控装置工作和定期开展对基层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机车信号条件及线路座标是监控装置可靠运行的基础,机务、电务部门应加强协作,作好以下工作:
1.建立段一级机电双方领导定期会商制度,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2.建立机务段有关部门与电务段机车信号检修所的信息反馈系统,随时传递机车信号故障信息,及时处理机车信号的非正常状态。
3.当地面信号机、绝缘节移位时,有关部门应及时将移位信息通知机务段;
4.轨道电路绝缘节和接近连续式发码区外端短路线应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五条 机务段应建立以运行记录数据为基础的定期运行情况分析制度,并以此制定行车安全、乘务员培训、乘务员管理等阶段工作的方针。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铁路局机务处为监控装置主管业务部门,下设的监控装置维修管理中心(以下简中心)配备必要的检修房舍、设备和测试仪表,并根据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人员。
中心的主要任务为:
1.承担全局监控装置模式参数的研究和特殊应用软件的开发;
2.承担监控装置板级的定期维修和故障机器的修复;
3.承担建立监控装置运用状态的数据库;
4.承担新上区段数据的调查采集;
5.协助机务处指导各机务段的管理工作;
6.承担对各机务段有关监控装置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
7.受机务处委托协调机务段与生产厂家的业务联系。
第十七条 分局机务科主管管内监控装置工作。
第十八条 机务段将现自动停车装置工作机构充实改进为监控装置工作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1.检查工作:负责机车出入库时的监控装直状态检测试验,运行记录数据转录、应急故障处理,办理出入库手续。
2.检修工作:负责机车中、小修时的监控装置检修,新进机车的安装及大修机车的拆、装工作;负责按检修周期对主机、显示器等设备进行清扫、测试、试验及简易的故障处理工作。
3.微机处理工作:负责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处理、分析、打印、存盘等工作,负责建立检修所数据库。
检查工作和微机处理工作应每日24h轮流值班。
第十九条 在同时使用自动停车装置的机务段,监控装置工作机构应同时担当自动停车装置有关工作。

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条 机务段应编制监控装置使用保养规则、监控装置使用标准化作业程序和标明运行区段各车站代号、特殊操纵要求地点的监控装置操纵示意资料。
第二十一条 经检测监控装置作用良好的,应由检测人员向乘务员提交合格证。无监控装置状态合格证的,严禁机车出库运用。
第二十二条 乘务员应熟悉监控装置的基本结构、性能和有关线路区段的操纵要求,认真按照使用保养规则、作业程序操纵监控装置。
第二十三条 乘务员在交接班时要对监控装置外观及施封处所进行检查,遇有损坏的要做好记录。开车前要确认监控装置工作正常,各项显示正确。开车后必须在规定的地点按压“开车”键(装有地面应答器的除外),以使监控装直正常投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运行途中监控装置发生故障无法恢复时,乘务员应向调度员报告,并关闭监控装置,同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地点、现象做好记录。对运行途中发现影响监控装置正常工作的机车信号异常时,乘务员也应将发生时间、地点、现象做好记录。机车返段后,要主动向检修人
员介绍故障情况,并填写有关设备故障反馈单,以便检修人员及时进行检修。
第二十五条 遇有下列情况时,允许使用监控装置“解锁”键解除监控模式。
1.在地面无码的股道侧线通过时;
2.引导进站时;
3.出站信号机停用时;
4.带容许信号的通过信号机显示红灯时;
5.铁路局规定的其它特殊解锁条件。
第二十六条 担当双机工作的第二位机车或列车尾部担当任务的补机,允许关闭监控装置,但转为担当本务任务时须立即恢复使用监控装置。

第五章 数据的转储、处理及分析
第二十七条 数据转储、处理及分析是监控装置使用、检修管理的中心环节,是考核行车安全措施落实的重要手段,对防止事故的发生,提高司机操纵水平,实现机务工作管理科学化提供了重要基础。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
第二十八条 机车到达测试地点后,检测人员应立即上车进行检查和数据转储,并认真向司机询问监控装置使用情况,经检查两端司机室监控装置外观状况良好后再进行数据转储。转储文件的数据要保证整个机车交路的全部内容,既要防止漏掉又要防止重复转储,以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第二十九条 检查人员在确认转储成功后,进行以下检查:
1.设备自检正常,时钟显示正确:
2.列车管压力及柴油机转数显示正确;
3.制动控制机构工作正常。
上述工作完成后,测试人员在司机报单背面加盖专用章,司机凭此办理退勤,出勤司机则在测试记录上盖章确认。
第三十条 每趟机车交路牵引任务完成后均应对运行记录数据进行一次安全基本情况处理,可由运用车间进行,也可由检测组处理后及时向运用车间传送。运行安全基本情况处理结果应作为机务段机车调度员允许乘务员退勤的依据。运行安全基本情况处理的项目、内容由铁路局确定。
第三十一条 监控装置记录数据转储后由机务段监控装置工作机构进行综合处理。各班微机操纵人员完成本班所有机车数据的处理。段监控装置工作机构应在每日运转交班会上提供一昼夜监控装置的记录情况报告,以便行车人员尽快地掌握运行情况和监控装置的状态。
第三十二条 监控装置数据处理的专用微机是监控装置管理的关键设备,要确保其正常工作,应建立严格的使用保养制度,不得任意扩大其工作范围。非指定人员不准上机操作。
第三十三条 监控装置的直接记录数据要存入专用软盘备查,保存时间不少于1个月。机务段监控装置工作机构应将所有软盘统一编号,建立监控装置记录数据资料库。
第三十四条 监控装置记录数据的分析工作分为二部分:一为运用情况分析,由运转车间进行;二为监控装置设备质量分析,由机务段监控装置工作机构进行。
第三十五条 由运转车间根据工作所提供的“日统计报表”和数据软盘在运转车间微机室进行深入分析,分析主要内容及要求如下:
1.日分析:每天对关机记录、自动制动动作、运行超速、模式解锁、临时限速执行情况、信号临时变更后机车操纵情况及基本闭塞临时停用时的操纵情况进行分析。
2.旬分析:根据机车队提供的日常工作中的关键人及安全情况不好的机班,进行重点帮教;有计划地抽查1次作业标准化的全过程,从而找到不安全因素,根据运输任务,自然条件和天气等变化情况,有计划地抽查关键区段、关键地点的乘务员作业情况。
3.月分析:每月对机车队标准化验收情况进行检查,有针对性地对关键站停车位置进行检查,并对全月运行情况进行汇总。
4.特殊情况分析:对防止事故、发生不良反映、路外伤亡、机故和发生行车事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
第三十六条 运用情况分析要作为运转车间日常考核的主要工作,由1名副主任主管。车间应设熟悉运用工作和微机的专职分析人员。运用分析要列入指导司机工作范围,每月对所包机班要分析1次。
第三十七条 由工作所根据每日数据进行分析,并建立机务段监控装置质量状态数据库。分析内容及要求如下:
1.日分析:每天对关机记录、自动制动动作、信号异常、设备故障、司机操纵“前进”和“等待”键、过机修正作用丢失、信息转储情况以及新更换监控装置设备工作情况等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如遇监控装置质量问题要及时组织检修。
2.月分析:每月对管内监控装置质量进行分类统计、分析、找出故障原因并确定工作重点,以逐步提高设备质量。
第三十八条 机务段应每月将统计、分析结果报路局、分局主管部门、铁路局应将收报的监控装置应用情况分析汇总后在每季初5日内报铁路部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监控装置数据转储、处理及分析各环节要建立专项记录,要明确交接手续。各专项记录的内容及要求由铁路局确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删改监控装置的直接记录数据,对违者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监控装置安装、检测、维修
第四十条 新配属到段或经外委修后返段的机车到段后,应在投入运用前2日内将监控装置安装恢复完毕,经验收员验收合格后转入运用。
第四十一条 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工作由机务段监控装置工作所负责,电务段机车信号检修所应密切配合,确保作业时间和安装质量。
第四十二条 装有监控装置的机车加入部、局备用时,工作所应及时将监控装置各项设备(主机、显示器等)拆下,在试验台检测良好后妥善保管,机车解除备用时,应立即将监控装置恢复安装,经全面检查、调试和验收员验收合格后运用。
第四十三条 装有监控装置的机车调往外局时,调出段可将监控装置的各项设备全部拆除,铁路局内机车调动时各局可根据本局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为确保监控装置的质量,使其在机车再投运时处于良好的运用状态,要对入库机车的监控装直进行检测。铁路局应编制监控装置入库检测作业程序。机车入段后,监控装置检测人员应及时会同机车信号检测人员共同上车检查、测试、认真向乘务人员询问监控装置的使用情况,收回合格证,并填写测试记录。检测人员要严格按作业程序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五条 监控装置的维修应实行计划预防修与故障互换修相结合的体制,并坚持专业化集中修理原则。计划修理周期和修程内容、检修工艺、技术标准等由铁路局根据使用监控装置情况制定。监控装置的检修周期应适应机车的检修周期。
第四十六条 各铁路局应制订监控装置预防修理和故障修理费用标准,并将支出列入运输成本。
第四十七条 对每台监控装置均要建立技术履历薄,记载监控装置的安装、日常维修及运用状态。技术履历簿应由工作所安排专人负的填写、保管。机务段应对监控装置的安装、检测、临时故障处理、维修等工作建立记录台帐,记录台帐的内容和要求由铁路局确定。
第四十八条 监控装置工作所配置的各种仪器、仪表、试验台要有专人负责使用保养,定期检修、校对,确保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十九条 监控装置的运用质量每月按运用完好率指标进行一次考核,计算公式为:
全月机车 机车入库
入库总数 - 故障台数
运用完好率=------------×100%
全月机车入库总数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机务局负责解释。


嘉兴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 2003] 46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嘉兴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政府预算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结合嘉兴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预算由市级政府预算和秀城区、秀洲区政府预算及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预算组成。各区政府预算(包括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预算,下同)由区政府预算和汇总镇政府预算组成。市级政府预算由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市级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机关预算和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凡与市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行政机关、党派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各区政府应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区政府预算草案、区政府调整预算和决算等。
  第四条 市本级政府预算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 预算编制的依据: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财政经济政策,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二)预算收入的增幅应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幅相适应,并和上级税务机关下达的税收任务相衔接。
  (三)预算支出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求和各项法定支出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四)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各部门(单位)的职能范围。
  (五)上级政府、业务部门对编制预算的指导意见和要求。
  (六)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第六条 政府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当年预算收支平衡,不得列赤字。
  第七条 市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财政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八条 市级政府预算应当设置预算周转金。预算周转金从市级政府预算的结余中设置和补充,其额度逐步达到市级政府预算支出总额的4%,用于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
  第九条 预算编制的程序:
  (一)市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业务部门下达的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结合市级实际情况和对部门(单位)预算的编制要求,于每年7月底以前向各部门(单位)布置下一年度部门(单位)预算编制,明确具体要求、报表格式、编制方法。
  (二)各单位按市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好本单位预算,并于每年10月份以前报各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审核、分析、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形成部门收支预算,连同所属单位收支预算于10月底前报市财政部门。
  (三)市财政部门依据年度财政收入预算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测算年度财政可用财力。在此基础上,对各部门上报的部门预算进行审核,并提出部门预算控制数,于11月底前下达各部门。
  (四)各部门(单位)在市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根据本部门(单位)年度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提出调整意见后于12月15日前报市财政部门。
  (五)市财政部门审核部门(单位)汇总预算数据,于1月20日前形成市级政府年度预算。
  (六) 市财政部门汇总市级政府预算和各区政府预算,形成市本级政府预算,按规定的程序报市政府审核,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执行。
  (七)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一个月内将市级部门(单位)预算批复到各主管部门,并落实到各基层单位。

  第三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条 市本级政府预算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执行。市级政府预算由市政府负责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财政、税务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
  各项预算收入(含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征、免征或缓征,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规章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第十二条 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应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和各级财政专户,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十三条 国税、地税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法,做到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要根据上级税务部门的要求,加快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步伐,每月分析税收收入执行情况,及时通报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税务部门必须根据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建立财政收入分级台帐。工商部门要与国税、地税部门建立信息联系网络,及时将企业注册登记、撤消、变更、注销情况通报国、地税部门,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务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市地方国库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行使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第十六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市级政府预算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市财政部门可以先按照上年同期基本支出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经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单位)预算,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突破。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拨款的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的拨款。积极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第十九条 市级各部门(单位)要每月向市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下级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报告。市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向市政府报告预算执行进程以及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市政府应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及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级部门(单位)的财务监管,建立预算执行预警机制,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考评办法。对部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擅自变更预算项目、超预算挂帐、无预算支出、超时序用款等问题要及时发现,督促纠正。

  第四章 预算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 预算调整包括政府预算调整和部门预算调整。政府预算调整是指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出现收支不平衡,需要进行调整。部门预算调整是指年初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在执行中预算项目之间、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调整和预算执行中的预算追加(减少)。
  第二十二条 市本级政府调整预算由市、区政府调整预算组成。市本级政府调整预算,由市财政部门汇总市、区政府预算调整情况编制政府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后执行。
  市级政府调整预算,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政府预算调整情况编制政府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查和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调整。
  第二十三条 市级部门(单位)预算调整必须具备调整条件。对不符合调整条件的,市财政部门不予受理;对未经批准调整,超预算支出挂帐,不予追加。
  预算调整的条件:
  (一)根据市政府政策规定新增的临时性工作,且年初部门预算确实未考虑必须追加的项目。
  (二)部门(单位)职能增加(减少)后,需追加(减少)的预算。部门间职能调整相应划转的收支预算。
  (三)定编内新增人员所增加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定额及日常办公设备添置需追加支出的预算。
  (四)应缴预算外财政专户收入增收相应增加征收成本和上缴上级支出等需追加的支出预算。
  (五)由于政策性因素,造成应缴预算外财政专户收入增收或短收,影响部门预算收支平衡的,需追加(减少)的支出预算。
  (六)部门(单位)应缴预算收入超过年度下达预算,按规定可追加的项目支出预算。
  (七)年初已纳入支出预算的项目,因故不再实施,需调减的支出预算。
  第二十四条 市级部门(单位)预算调整的程序
  (一)凡符合预算调整条件的,由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预算报告。预算调整不得越级申报。
  (二)市财政部门根据各部门(单位)提出的调整报告,对部门(单位)收支预算情况进行审核,并结合资金来源情况按审批权限办理。
  (三) 凡符合预算调整条件,但资金一时无法落实的,应将其纳入财政项目库,并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排序,待资金落实后按排序先后和审批权限办理。
  (四)经审批通过的部门调整预算,统一由市财政部门办理批复手续。
  第二十五条 市级部门预算调整的审批权限: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在执行中需要科目之间(以不增加预算为前提)调整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批。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总预备费的安排,由市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报市长审批。
  (三)除上述审批权限之外的,一律由市财政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市级部门预算调整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审批制度。对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的调整预算,一般安排在每年的6月、8月、10月和12月。对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审批则根据调整的实际需要,实行不定期审批。每年12月份除突发性情况外,一般不再审批调整预算。
  第二十七条 市级政府预算超收收入应主要用于弥补财政历年赤字及各项法定支出和社会保障等必要的支出。对农业、科技、教育和社会保障资金的预算调减,须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五章 决 算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部署,编制、布置好各项财政决算和部门(单位)财务决算。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根据市财政部门的部署,编制本单位决算草案,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决算及决算说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在接到部门财务决算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以决算批复单的形式对部门决算进行批复,各部门在接到市财政部门决算批复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所属单位批复。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决算批复进行调帐。
  第三十条 市财政部门、各部门(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市财政部门对市与区财政之间的资金往来和结算项目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核发年终决算对帐单和结算单。
  第三十一条 市本级财政决算由市级决算草案和各区决算草案组成。市财政部门编制市级财政决算草案,并汇总各区财政决算草案后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监 督

  第三十二条 市级政府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要求,及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认真研究处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改进预算管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答复。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要监督各区政府预算执行。各区政府要根据市政府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虚报。要严格执行市政府作出的有关决定,并将执行结果及时上报。
  第三十四条 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接受市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的监督检查;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预算资料;执行市财政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
  第三十五条 市审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市级各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区政府结合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预算管理实施细则。本办法从二○○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