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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58:21  浏览:96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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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技部等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

2006年10月25日 财企〔2006〕383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维护企业及其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权益,改革和完善企业分配和激励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依法划清企业职工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限。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取得的职工职务技术成果,应当属于企业所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职工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的;
(二)职工在企业交付的研发任务中取得的;
(三)职工主要利用企业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资源取得的;
(四)职工退职、退休、调动工作后一年内或者在与企业约定的期限内取得,且与其在原企业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
对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企业应当依法支付报酬,并可以给予奖励。
企业研发人员作为非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企业不得侵犯。
二、企业内部分配应当向研发人员适当倾斜,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确定研发人员的工资报酬水平,并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专门用于对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奖励。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政策的企业,在国家调整“工效挂钩政策之前,因实行新的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增加的对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应当在工资总额基数之外单列。
三、企业在实施公司制改建、增资扩股或者创设新企业的过程中,对职工个人合法拥有的、企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吸收为股权(股份)投资,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企业应当在对个人用于折股的知识产权进行专家评审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结果由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等类似机构和个人双方共同确认。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也可以与个人约定,待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投入企业实施转化成功后,按照其在近3年累计为企业创造净利润的35%比例内折价入股。折股所依据的累计净利润应当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
四、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且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实现转化前净资产总额30%以上的,对关键研发人员可以根据其贡献大小,按一定价格系数将一定比例的股权(股份)出售给有关人员。
价格系数应当综合考虑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净资产收益率和未来收益折现等因素合理确定。企业不得为个人认购股权(股份)垫付款项,也不得为个人融资提供担保。个人持有股权(股份)尚未缴付认股资金的,不得参与分红。
五、高新技术企业在实施公司制改建或者增资扩股过程中,可以对关键研发人员奖励股权(股份)或者按一定价格系数出售股权(股份)。
奖励股权(股份)和以价格系数体现的奖励额之和,不得超过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奖励股权(股份)的数额不得超过奖励总额的一半;奖励总额一般在3年到5年内统筹安排使用。
六、没有实施技术折股、股权出售和奖励股权办法的企业,可以实施以下技术奖励或分成政策:
(一)与关键研发人员约定,在其任职期间每年按研发成果销售净利润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二)根据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采取合作经营方式,与拥有企业发展需要的成熟知识产权的研发人员约定,对合作项目的收益或者亏损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成或者分担。
以上比例一般控制在项目利润或亏损的30%以内,相应支出不计入工资总额,不得作为企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基数。企业支付的奖励或收益分成计入管理费用,收到研发人员的损失补偿款冲减管理费用。
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采取技术折股、股权出售、奖励股权、技术奖励或分成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激励,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发展战略明确,产权明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二)建立了规范的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近3年净资产增值额真实无误,且没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实行股权出售或者奖励股权的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加值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30%以上,且实施股权激励的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
(五)实行技术奖励或分成的企业,年度用于技术奖励或分成的金额同时不得超过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30%。
八、企业按照本意见第三条至第六条实行激励分配制度的,应当拟订具体的实施方案,经股东会或履行股东职能的相关机构审议通过后,与激励对象签订协议。
实施方案应当明确激励对象、激励方式、激励标准、激励计划、绩效考核、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不得对同一研发人员或者同一知识产权重复实施不同形式的激励政策。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激励分配制度的实施方案,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九、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对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的相关财务信息予以充分披露。具体披露信息包括研发人员工资总额及人均工资总额,实施技术折股、股权出售、奖励股权、技术奖励或者分成涉及的研发人员人数及其条件、股权数量、比例或奖励金额等。会计师事务所在对企业年报实施审计时,应当对企业相关激励分配情况予以重点关注。
十、本意见所称企业研发人员,是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在职和外聘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其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
本意见所称企业关键研发人员,是指关键技术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研发项目的负责人或者对企业主导产品、核心技术进行重大创新、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规定确定。
十一、各部门、各地方可以按照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系统、本地区企业自主创新激励分配的具体实施办法。
十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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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系统全省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政府系统全省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奖励表彰分类和规格
(一)以省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政府奖励表彰的奖项;
2.国务院奖励表彰的奖项,省相应奖励表彰的奖项;
3.全省综合性奖项,如全省“劳动模范”、全省“先进集体”;
4.在保卫或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中,作出重大贡献,需由省政府奖励表彰的奖项;
5.在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特殊贡献者(含澳、台同胞和香港人士、外国友人),省委、省政府决定由省政府奖励表彰的奖项。
以省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由省政府授奖。
(二)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奖励表彰的:
1.本系统(行业)常规性奖项;
2.专项工作奖项;
3.法律、法规规定由系统(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奖励表彰的奖项;
4.国务院工作部门奖励表彰的奖项,省政府工作部门相应奖励表彰的奖项。
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奖励表彰的,由省主管部门授奖,也可与省人事厅联合授奖。
(三)意义或影响重大的或跨行业的阶段性专项工作,工作终结或分段进行表彰的,先进单位可由省政府表彰,先进个人一般由主管部门表彰。
(四)省直机关内部的奖励表彰活动和某项具体业务工作的奖励表彰,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二、奖励表彰奖项报批程序
(一)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或以省政府、省军区联合表彰奖励的奖项、以及原已有专门立项的奖项,如全省“劳动模范”、全省“科技进步奖”等,仍继续按原规定的程序报批。
(二)除(一)项规定外,其他以省政府名义奖励表彰或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奖励表彰的奖项,归口省人事厅管理。主办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提出翌年拟奖励表彰的计划报省人事厅,由省人事厅汇总、平衡,提出审核意见(同意、不同意、或其它处理办法等)报省政府审批。
(三)各群众团体、基金会(含社会集资、海外捐赠基金)组织全省性的奖励表彰活动,按本条(二)款规定办法由其主管部门申报。
(四)申报开展奖励表彰活动计划,必须载明该奖项的政策依据、目的、意义以及奖励表彰的名称、数量、费用预算及来源和具体组织措施等。
三、奖励表彰会议审批权限
(一)列入计划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种表彰会议,要求解决经费或请市、县领导参加的以部门名义召开表彰会议,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的《省政府系统全省性会议审批办法》(粤府办〔1996〕63号)的规定办理。
(二)列入计划并经省政府批准的工作部门奖项,如要召开奖励表彰会议并自行解决经费、不请市、县领导参加的,由省政府工作部门自行决定召开,同时报省人事厅备案。
(三)计划外临时决定的奖励表彰,原则上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确需予以奖励表彰的奖项,按第二条(二)款和本条(一)、(二)款规定办理。
四、奖励表彰的奖项名称及奖品制作
(一)表彰的称号授予,按如下规定进行:
1.国家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授予。
2.综合性奖励表彰授予的荣誉称号,统一使用“模范集体”、“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其中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先进个人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其他方面的先进个人均授予“劳动模范”称号,授予上述称号时,在称号前冠上“广东省”字
样。
3.行业性或专项性奖励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授予的荣誉称号,统一使用“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称号,并在其称谓前冠以“广东省”和行业或专项性工作内容名称。
特殊情况下需授予其他称号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人事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二)对公务员的奖励表彰,按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奖项名称给予嘉奖、记功(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表彰可参照执行。
(三)以省政府名义授奖的奖品,如奖状、奖牌、奖匾、锦旗、奖杯、奖章和证书等按省政府规定的样式和规格,由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监制,主办单位要将颁发的奖状、奖牌、奖匾、奖杯、锦旗、奖章和证书的照片一式二套,并开具受奖名册2份送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编号和存档;
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授奖的奖品(同上所列)按省人事厅规定的样式和规格,由省人事厅监制;凡违反上述规定自行制作的一律无效。
五、奖励表彰的周期和数量
奖励表彰的周期,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规定的按规定办;行业性常规奖励表彰周期一般为3年左右;阶段性工作,有指标要求的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选周期。奖励表彰的数量,原则上按列入评选范围的单位和总人数的多少确定。其中,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开展的全省系统
性评选表彰数量:先进集体一般控制在50个以内;先进工作者一般控制在100名以内(特殊情况除外)。
六、奖励表彰经费和受表彰奖励者的待遇
(一)综合性、非行业性的特殊奖项的奖励经费,可根据实际情况请示省政府。
(二)各部门行业专项奖的奖励经费,由各部门按省政府规定的物质奖励标准自行解决。
(三)评为全国、全省劳动模范(含同时评的先进工作者),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四)其他奖励表彰的受奖人员均实行一次性奖励制度,具体由省人事厅会省财政厅提出奖励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从严控制各类表彰会,一般不单独召开专项表彰会。可充分利用宣传面广、时效性强的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也可与其他工作会议一起套开。
(二)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得滥设奖项和表彰称号、滥发奖品奖金;不得擅自开展奖励表彰活动。对在奖励表彰工作中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要撤销其所授予的奖励。擅自开展奖励表彰活动的,受奖者不得享受有关待遇

(三)省人事厅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全省各部门奖励表彰的实施情况汇总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省政府系统全省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规定与本办法有矛盾的,按本办法执行。



1998年2月19日

关于批准释放田湾核电站2号机组首次并网控制点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


关于批准释放田湾核电站2号机组首次并网控制点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7〕57号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释放田湾核电站2号机组首次并网试验控制点的函》(苏核发〔2007〕112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和《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等有关法规的要求,我局委托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组织检查组,对田湾核电站2号机组首次并网准备工作进行了核安全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我局批准你公司实施田湾核电站2号机组首次并网试验。

  你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技术规格书和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并网后的调试工作。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