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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37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50:05  浏览:96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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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3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7月1日的决定:
一、免去张福森的司法部部长职务;
任命吴爱英(女)为司法部部长。
二、免去郑斯林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职务;
任命田成平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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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250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拟订的《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九月三十日




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

  为确保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保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下列机构:
  (一)市政府组成部门;
  (二)市政府直属机构(含派出机构和办事机构);
  (三)市政府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工作机构。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公布实施前报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查。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
  (一)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报请审查的请示1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5份;
  (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一式5份;
  (四)公开征求意见、论证、协调分歧和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
  (五)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六)其他有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制定的,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
  五、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收到市政府工作部门报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时,对其中材料不齐备将影响审查工作的,应当即退回报送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并以书面方式告知所缺材料。
  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内容为:
  (一)执法主体有否法定职权依据;
  (二)具体内容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三)制定程序是否规范;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收到报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后,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通知来文单位。
  对需要修改后再次报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报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情况复杂,需要征求意见、论证听证的,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因情况特殊需要即时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八、报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符合各项要求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出具“规范性文件准予公布抄告单”,制发规范性文件的政府工作部门凭“规范性文件准予公布抄告单”,提请市政府办公厅在《杭州政报》上予以发布。
  九、报请审查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对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的审查修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复审意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将复审意见报市政府。
  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可以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回复意见。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参加水合肼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的通知

商务部


关于参加水合肼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
应诉登记的通知



  2003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6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水合肼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根据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九条,有关利害关系方应当在本案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产业损害调查机关提出应诉申请,进行应诉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参加本次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水合肼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申请表》,该申请表应当于2004年1月6日前送达或邮寄至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二、反倾销案件的利害关系方包括:被调查产品的外国(地区)生产者、出口经营者、国内进口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出口经营者、进口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被调查产品的原产国(地区)、出口国(地区)的政府及其代表;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利害关系方。

  三、利害关系方在提交应诉申请表的同时,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应诉申请人分年度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以及在建和扩建计划;向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进口经营者进口的数量及金额等情况。

  2、申请人为企业或社会中介组织的,应当出具营业执照等登记证明。

  3、委托代理人参加调查活动的,应当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做代理人的,应当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及中国执业律师,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和律师事务所委派函。

  四、向产业损害调查机关提交的应诉申请表及其他文件必须使用印刷体简体中文完成。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调查一处

  邮政编码:100731

  联系人:武雪峰、李卫平

  联系电话:(86)10-65198478、65198190

  传真:(86)10-65198184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水合肼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申请表》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